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权利人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本院调查亦未收集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有效证据,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依据本院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