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张**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权利人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本院调查亦未收集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有效证据,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依据本院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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