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焦书华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12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金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金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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