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丰**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纬**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和光里分公司、北京天纬**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丰**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北**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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