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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某经贵州法制生活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打工中相互认识不久后便同居生活,2009年12月28日生育男孩沈**,2011年3月31日经盘县英武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没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便草率结婚,在婚后的生活中,因双方脾气性格各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男孩沈**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孩子抚养费。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属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2、户口簿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生育男孩沈**的事实;3、计生诚信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未违反计划生育的事实;4、盘县英**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外出务工,至今未归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沈某某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对张*提举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张*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予以认定,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以及原告张*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在打工中相互认识不久便同居生活,2009年12月28日生育男孩沈**,2011年3月31日经盘县英武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被告沈某某于2011年9月外出,至今未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沈某某认识不久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一起生活3年后,沈某某于2011年9月外出,至今未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已近4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张*主张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沈某阳的抚养问题,因沈某某下落不明,应由原告张*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诉与被告沈某某离婚,准予离婚。

二、原告张*与被告沈某某所生男孩沈**由原告张*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裁判日期

二u0026Omicron;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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