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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傅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并婚生两名女孩,长女陆*甲(2004年8月22日出生),次女陆*乙(2010年7月29日出生),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投,因家务琐事时常口角打仗,尤其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多次将原告打伤,被告从2011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婚生两名女孩,长女陆*甲(2004年8月22日出生),次女陆*乙(2010年7月29日出生),现原告以被告经常对其殴打,多次将其打伤,已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经常对其殴打,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傅某某的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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