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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县**民委员会与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津县**民委员会诉被告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及委托代理人谢**,被告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被告对原告村群众所种的杨树进行嫁接,并对嫁接成活后的销售进行了明确。2013年3月至6月,被告对我村的8000棵杨树进行了嫁接,嫁接后不久,杨树全部死亡。事后村委会,多次对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被告均未对自己的承诺进行全面履行。为此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与原合同也不符。原告所诉嫁接数量不符。嫁接杨树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原告造成的。其中既有自然灾害原因,也有红光村管理不善未尽看护责任原因。红光村未尽责任导致树木大量丢失,对本人造成巨大损失,本人保留反诉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相应棵树的采伐证,被告对原告树木进行嫁接,原告所有杨树由被告代为销售,双方对各自的权益及义务及嫁接标准和管理进行了明确。同时合同约定由被告给原告交付1万元押金,嫁接完毕后一个月内,如果嫁接存活率高于80%,原告无条件将被告交付的押金全额退还被告。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嫁接的杨树全部死亡,给群众造成巨大损失,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嫁接杨树虽有死亡,但非全部,嫁接杨树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原告造成的。既有自然灾害原因,也有红光村管理不善未尽看护责任原因。审理中,原告对嫁接杨树的死亡原因及棵树、由此造成的损失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审理中,本院尽力调解以化解社会矛盾,被告同意补偿原告5000棵杨树苗,原告不同意,坚持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没有协商一致。本院针对原告诉讼证据不力,已履行法律释明义务,建议原告补充完善证据后可另案诉讼。但原告明知诉讼风险,不愿撤诉,坚持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合作中,均有损失,引发诉讼均有责任。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无法认定被告嫁接的杨树死亡原因以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数额,对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也无法判定,现依法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津县**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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