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滁州长江商贸城蒋*石材经营部与滁州七**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长江商贸城蒋*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滁州七**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长江商贸城蒋*石材经营部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七**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长江商贸城蒋*石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滁州长江商贸城蒋*石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滁州七**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长江商贸城蒋*石材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