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梁**与被告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梁**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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