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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浙江中**限公司、浙江中**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大学、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浙**有限公司、新**大学、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诉原告已预交),原告提出减少诉讼请求40000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白*负担。余款10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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