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与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牛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2)会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牛某某无法查找,经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5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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