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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饭店与李**、田**、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饭店与被告李**、田**、胡**及第三人红舟**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u0026amp;amp;ldquo;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饭店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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