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带有一男一女。2007年双方关系不和,被告曾起诉离婚,后于2007年6月7日撤诉。2007年6月21日被告协同子女离开原告,八年来一直分居,故原告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带有一男一女,现已成年。2007年双方关系不和被告曾起诉离婚,并于2007年6月7日撤诉。2007年6月21日被告协同子女离开原告,八年来一直分居。无证据证明双方有共同财产。本案因被告缺席,致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曾起诉离婚,后又长期与原告分居,现原告又提出与被告离婚,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麦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