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甲与被执行人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50000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2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