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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赵*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赵*离婚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东*一初字第3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2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赵*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李*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东执字第2510号离婚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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