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无法联系上被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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