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诉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对被告于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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