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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25%收取1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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