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及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0.00元。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