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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