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水诉被告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但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应该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未交纳诉讼费,故应按原告自行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黄金水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金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