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诉被告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景**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景**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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