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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甄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沙乃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甄**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双方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7月2日生育一女甄*。由于生活习惯及处事理念不同,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8月起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多次沟通无效,无和好可能,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2、双方之女甄*归我抚养,甄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3、甄每月可以探视孩子4次,每次5小时;4、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5、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甄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属实。我认为双方从结婚到产生矛盾张搬回父母家居住,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当时分居是早上发生了争吵,张晚上回来说回她父母家住几天,以前张也有时候回家住,当时张*会回来,但是后来就没有回来。期间我们也一直沟通,只是还没有沟通好。我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生活中难免有摩擦。我愿意做和好工作,愿意和张继续共同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与甄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7月2日生育一女甄2。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定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并自2014年8月起分居至今。庭审中,张表示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甄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愿意做和好工作,希望继续与张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与甄系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中虽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考虑到双方的婚姻基础尚可,甄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继续生活,张应积极做出尝试。本院敦促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关心、照顾,遇有矛盾应冷静协商解决,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彼此信任,充分沟通,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改善的。故现张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诉讼请求,不准许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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