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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3月2日生育儿子杨紫阳,于2013年9月24日生育女儿紫*。双方于2013年购买了现代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云L28Q88)。于2014年4月购买了教练车一辆(车牌号为云L4417学),为购买该车欠下10万元债务。婚后双方的感情尚可,但从2014年12月起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动手殴打原告,此后双方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11月20日双方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被告同意离婚,但因其他原因无法达成协议,被告让原告到法院起诉。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离婚,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婚生女紫*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两个孩子还小,如果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对方诉状所述不属实,被告并未殴打原告。现在双方还能继续在一起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近三年后于2008年6月2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3月2日生育儿子杨**,于2013年9月24日生育女儿紫*。刚结婚初期,原、被告双方在被告家居住生活,后又搬到原告娘家居住生活,双方于2013年出资11万元购买了现代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云L28Q88),后又于2014年4月购买了桑塔纳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云L4417学),该车用作教练车,购车及办证等共支出23万元,为购买教练车欠下部分债务,现该车租给他人使用。双方于2014年春节产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但仍共同生活在原告娘家。现原告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结婚证一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互相尊重,正确认识、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了近三年才登记结婚,结婚七年多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受损,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事实依据。现原告未举证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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