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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许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1月同居生活,属于事实婚姻。于1986年10月12日生育一男孩许*。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口角。2006年12月被告许*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谢某某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外债。

被告辩称

被告许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庭审中,原告谢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被告许*某的户口复印件各一份,磐石市红**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邻居王**、其与被告的儿子许*出庭所作证言。用以证明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许*某是事实婚姻关系,被告许*某自2006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条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证据权利。

通过以上分析,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86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属于事实婚姻,于1986年10月12日生育一男孩许*,现已成年。被告许*某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许某某于2006年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与原告谢某某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谢某某起诉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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