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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原告刘*诉被告潘*甲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潘*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潘**,现年15岁。双方性格不合,婚姻基础较差,经常为琐事吵打;为此2004年起双方一直分居。2014年12月原告向南**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继续分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孩子现九年级,学习很紧张。顾及到孩子,如果双方离婚,对孩子肯定有影响,学习也会受到牵连,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潘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分居生活多年,婚生女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未支付抚养费。

2014年12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经本院(2015)南*一初字第00118号案审理并判决u0026amp;amp;ldquo;不准予原告刘*与被告潘*甲离婚u0026amp;amp;rdquo;。

还查明:双方结婚登记中的u0026amp;amp;ldquo;刘**u0026amp;amp;rdquo;与本案原告刘*系一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南陵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5)南*一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一女,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和婚后感情。虽然双方分居生活时间较长,但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尤其是原告关爱家庭、孩子,尽到做妻子、母亲的责任,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刘*与被告潘*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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