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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鹃、王**与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杜鹃、王**与被告刘*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杜鹃、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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