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