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陈*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陈*离婚纠纷一案,福州**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榕民终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银行、房产、土地、工商等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下落,申请执行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下落,本案宜延期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下落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终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抚养费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