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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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