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与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农历六月初六结婚,婚后生育长女陈**(1991年8月15日出生)、长子陈**(2006年9月1日出生),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但有外债25万元。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经常口角打仗,且被告无故殴打原告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于2012年1月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陈**独立生活时止;共同债务25万元由人民法院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还有感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7月27日(农历六月初六)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陈**(1991年8月15日出生),现已独立生活;长子陈**(2006年9月1日出生)。双方于2015年8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陈**随原告生活。现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而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达破裂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