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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许**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与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许**,现年4岁。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被告经常酗酒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受伤。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许**由被告自行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还有感情。如果判决离婚对孩子会造成影响,我偶尔喝酒,但是没有打过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10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名女孩许**(2013年1月17日出生)。双方自2015年12月6日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许**随原告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而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达破裂程度,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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