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现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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