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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现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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