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刘新建与被申请人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新建与被申请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周*终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刘新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新建称与被申请人刘**的婚姻破裂系刘**的过错造成的,但对此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刘新建与刘**二人结婚多年,刘**离婚后无处居住,生活困难,法院判决刘新建给予刘**1万元生活资助费是适当的;刘新建称嫁妆(四组合柜一套,梳妆台一件,康佳24寸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系其父母购买,不是刘**的嫁妆,虽然刘新建提供了相关的销货清单和收据,但收据和清单上没有购货人的姓名,因此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刘新建未能提出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刘新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