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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甲与廖*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和代理审判员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书记员赵**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马*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上诉人廖*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马*甲与廖*经人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自愿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马*乙,年月日生育女儿马*丙,二子女现均随廖*共同生活。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马*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廖*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之法定条件。马*甲与廖*经人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好,共同生活近十年时间并生育两个小孩,说明夫妻感情尚好。只要双方相互体贴,加强沟通,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尚有和好的可能,且马*甲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马*甲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为维护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不准马*甲与廖*离婚。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马*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廖*多次对上诉人马*甲实施家庭暴力,强行抢走两个小孩,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分居两年以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改判双方离婚,婚生子马*乙、马*丙由上诉人抚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廖*答辩称: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离婚,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供,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夫妻相处应相互扶助相互谅解,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共同承担对子女抚养的责任和义务。上诉人马某甲与被上诉人廖*婚后共同生活近十年,共同养育了一子一女,婚姻基础较好,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被上诉人亦在一审、二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鉴于此,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实体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马*甲已预交),由上诉人马*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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