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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史天池与被申请人叶应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史天池与被申请人叶应召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周*终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史天池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商水县人民法院在(2014)商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认定事实部分误将“被告婚前嫁妆”书写成“原告婚前嫁妆”,属于判决书笔误,并未影响判决结果。中院在二审判决中,对此事实认定部分已经予以纠正,因此中院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史**所提供的电费收据、机动车信息及照片,并不能证明婚前给付彩礼并未导致叶**生活困难,亦无法否认2014年9月9日商水县**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明;史**提供的叶**所写的三份保证书不足以证明叶**存在家庭暴力;史**与叶**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两个月,且婚前彩礼数额较大,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认定彩礼款返还70%并无不妥。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史天池未能提出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史天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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