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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与胡*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商*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3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被上诉人商*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二人登记结婚,2013年7月23日生子胡某甲。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感情有所淡薄。2015年6月2日被告起诉与原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被告胡*曾有过一次婚姻,生有一女。在2015年6月胡*起诉与商*离婚后,原、被告婚生子胡*甲已在原告处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从双方婚姻的现状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胡**的抚养,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子女情况,决定胡**随原告生活为宜。关于抚养费的给付,依据相关规定及被告的实际情况,暂酌定被告胡*每月支付给胡**的生活费为750元。被告胡*依法享有探视胡**的权利,原告商*有协助探视的义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对此暂不处理。原审法院遂判决:一、准予原告商*和被告胡*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胡**随原告商*生活,被告胡*从2015年10月起,每月支付胡**生活费750元,直到胡**独立生活时为止。三、被告胡*有探视胡**的权利,原告商*有协助探视的义务。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胡*上诉称,从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来看,上诉人抚养婚生子更有利于婚生子的健康成长,请求二审法院将婚生子的抚养权判归上诉人,被上诉人每月承担750元抚养费,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商*辩称,婚生子出生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破裂后,一直随被上诉人生活,生活时间较长,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一、被上诉人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1、被上诉人2014-2015年度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2份,连云港**中心档案室出具的证明1份,欲证明被上诉人无固定收入和居所,不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2、连云港**道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及二人邻居出具的证明2份,儿童疫苗接种记录1份,欲证明被上诉人未尽抚养义务;3、照片23张,欲证明被上诉人无固定职业及收入,行为不利于孩子成长。二、上诉人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1、社保缴费信息单9张,连云港**中心档案室出具的证明1份,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8份,与前妻的离婚协议1份,欲证明上诉人有固定职业、收入和居所,与前妻所生孩子抚养权归前妻且已成年,其与被上诉人相比抚养孩子的条件和能力更为优越;2、婚生子户籍卡和出生证明各1份,婚生子祖父母的退休工资卡、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照片47张,欲证明婚生子常年与上诉人及其父母一起生活,生活条件、居住环境等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被上诉人经质证,认为:一、第1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且房产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后共同财产;第2组证据,证明若干不具有真实性,疫苗接种记录虽有真实性,但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第3组证据,关于被上诉人工作情况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其他照片与本案无关联性;二、除对婚生子的祖父母的退休收入、医保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外,第1组、第2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二组证据中,对于被上诉人经质证认为具有真实性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也予确认。但对于上诉人欲证明的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及上诉人抚养更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明目的尚需其他证据支持。对于被上诉人经质证认为不具有真实性的相关证据,1、居委会及上诉人的邻居所出具的证明,证明的内容所涉及时间与审理查明的时间不符,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2、被上诉人的工作情况照片,因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3、婚生子的祖父母退休收入等相关信息,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认证。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了该未成年子女现年龄尚幼、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胡**由被上诉人抚养监护,并由上诉人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对其主张未能充分举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争执焦点是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须明白,婚生子无论随哪方生活,还是双方的孩子,希望双方能够从关爱孩子的角度理性面对问题,一起妥善处理好孩子的抚养及相关事宜,明白创造对孩子的成长、学习有利的环境是父母双方解决问题的最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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