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黄**、吴**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债权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吴**与金色**限公司债权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金色**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流动资产和银行存款,账户及房地产在另案中已予冻结、查封。查封的房地产已抵押另债权人暂时无法变现。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后,再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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