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排除妨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5)灵民一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返还侵占土地0.4亩和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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