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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张**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唐**、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给付货款556942元,受理费4713元。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01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72.69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款已作为执行费收取);于2015年11月13日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名下牌号为粤E的汽车一辆(查封有效期两年)。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曾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在还款20000元后,不再履行和解协议。

2015年12月10日、12日,本院先后向广州市**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澜石片区回迁安置房项目部、广州市**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承建的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片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工程的工程款。

本院向辖区内的房管、车管、国土、银行等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车辆暂不具备处理条件,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7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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