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福建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债权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恒**有限公司与叶**债权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流动资产,现座落在松溪县松源大街233号房产又非被执行人名下,且目前未能查找到闽HW2917号车的下落。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后,再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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