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确保本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于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新疆**银行商户地支行账户为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棉花补贴款15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在中国**湾支行账号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存款267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马**在沙湾县商户地财政所、新疆**银行商户地支行账户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及棉花补贴款1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申请人王*在中国**湾支行账号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存款267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