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唐**银行存款93000元或价值93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唐某某所有的粤TXXXX6福特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唐**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唐**银行存款93000元或价值9300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或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二、查封担保人唐某某所有的粤TXXXX6福特牌轿车的车辆交易手续,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