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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夏**与被申请人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在沙**银行四道河子支行存折号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内存款90000元冻结,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沙湾县房权证沙政字第00034716号房产证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杨**在沙**银行四道河子支行存折号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内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申请人夏**所有的沙湾县房权证沙政字第00034716号房产证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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