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吴**与被执行人林**、王**、福建省**限公司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吴**与被执行人林**、王**、福建省**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我院根据本案情况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一时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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