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吴**债权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吴**债权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吴**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无可供执行的流动资产,现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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