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会同农村商**限公司与杨**、龙**、杨**、龙**、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限公司与被告杨**、龙**、杨**、龙**、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会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龙**、杨**、龙**、赵*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龙**、杨**、龙**、赵*送达本案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杨**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于申请执行人领取后,余下的担保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动产及不动产等。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证结果,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乙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兑现40000.00元后,余下的担保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其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限公司与被告杨**、龙**、杨**、龙**、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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