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廖**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作出(2015)龙执字第79-1号执行裁定书,按月提取被执行人廖**工资每月2000元,暂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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