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开发区敬贤居饭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发区敬贤居饭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丹**发区敬贤居饭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丹**发区敬贤居饭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丹阳市开发区敬贤居饭店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丹阳市开发区敬贤居饭店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现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丹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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