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与被执行人陈**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情况,已经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一时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松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林**与李**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开发区敬贤居饭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郦银龙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毛**与被执行**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林**与被执行人伊林军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林**与被执行人钱**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爱国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杨**与被执行人陈**、张**侵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范**与被执行人徐*、李**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