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李**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林**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因被执行人李**没有完全履行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70000元,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主动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莲执字第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